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6民初15855号
原告:谢某。
被告:某某局某某公司。
原告谢某与被告某某局某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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