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11民初6040号
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成秀路25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96498827D。
法定代表人:朱兴土。
被告: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91号西侧-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450712847。
法定代表人:杨春雷。
被告:中铁大桥局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兴中路259号7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87177227。
法定代表人:贺火林。
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海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