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271号
原告:***,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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