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奕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271号 原告:***,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