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齐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顺齐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3民初761号 原告:重庆顺齐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渝鲁大道777号鲁能星城一街区3幢2单元2-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6322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天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5566148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顺齐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 重庆顺齐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1日签订《荣昌电镀集中加工污水处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由原告负责处理被告在荣昌电镀集中加工点内的电镀生产常规污水,并由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处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但被告经常迟延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应付给原告的污水处理费用,至2021年9月止,被告累计欠付的污水处理费已达316018元。经原告两次催收后,被告仍拒不支付欠付费用,原告特诉至法院。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污水处理费共计316018元,并支付滞纳金33744.32元(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另从2022年1月21日起,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就企业排污治理建立了合同关系,本案属于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应由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市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设立的情况,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