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构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
被执行人: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构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912.8元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9558851606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