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杭萧钢构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杭萧钢构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财保1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鸿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一支路5530号4楼403号。
法定代表人:车洪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杭萧钢构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沁水工业园金埠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岱,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鸿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杭萧钢构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鲁0612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杭萧钢构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10000元。申请人烟台鸿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杭萧钢构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16×××74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鸿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杭萧钢构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74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