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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张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3764号 原告:***,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