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先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先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8601行初1435号 原告徐州市先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水漫桥路西厂房9-104、105、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泉城商务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原告徐州市先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先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