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云浮市云安区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南乡村委南乡中学斜对面/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建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市云安区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建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建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