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阳江市福金贸易有限公司与云浮市云安区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704民初1494号
原告:阳江市福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湖滨西路一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云安区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南乡村委南乡中学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阳江市福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云安区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福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3元,减半计取2721.5元,由原告阳江市福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