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303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安区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南乡村委南乡中学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32502731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竞,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6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安区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5303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云浮市云安区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998.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99998.0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支付律师费7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被执行人没有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到庭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到庭接受调查,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一、2021年1月13日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粤WK××××号思域牌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据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反馈,本案已作轮候查封。随后,委托***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21年2月20日先后到云浮市云城区自然资源局、云浮市云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云浮市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三、2021年2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2021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4月8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第二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
六、2021年5月13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第三次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云浮分行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以(2021)粤5303执22号案对其进行划拨。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案件未清偿,需对扣划到案的款项50058.57元进行分配,而本案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得金额为5136.57元(含垫支的受理费1230元),本案执行费1523元支付至省级法院诉讼费收款专户。
截止到2021年6月10日,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