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宇丰建设有限公司

漳州市宇丰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桥头木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4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湖滨路1号城投碧湖城市广场1幢B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31N5T28。 法定代表人:杨坤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桥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桥东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7741395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漳州市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桥头木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7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漳州市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尚欠漳州市桥头木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2805元,所作出的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7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漳州市宇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