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0民初13484号
原告:***,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群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工业区富鑫林工业园C栋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群索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