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91执9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海路1号银河风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253657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091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总额587369.21元,其中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底前付款87369.21元,于2019年6月底前付款100000元,于2019年8月底前付款200000元,于2019年10月底前付款200000元。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要求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二、如果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立即付清剩余全部货款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4837元,由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底前支付给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签收,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股权、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结果和第一次一致。
2019年11月12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停业。
2019年12月12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威海市初村镇山海路西、××南××土地一宗,本院轮候查封了上述土地(有多轮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以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土地一宗,因属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