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嘉德布业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682民初10238号 原告: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盐城嘉德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居委会黄码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系***哥哥,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公司)与被告盐城嘉德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威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嘉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651700.42元,并支付以1651700.42元为基数按照30%计算的违约金495510.126元,货款及违约金合计2147210.546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盐城嘉德布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起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无碱玻纤纱,被告生产出无碱布交给原告,双方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违背合同其他条款的,责任方应支付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原告按约向被告销售无碱玻纤纱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货款或者销售相应价值的无碱布给原告。2020年9月17日,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2743086.78元,此后,被告向原告销售693762.36元的无碱布,为原告加工无碱布产生加工费157624元,合计开具851386.36元的发票给原告进行冲抵,并支付给原告24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51700.4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 被告嘉德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经济纠纷,除71984.28元是被告在2018年2月底前就与原告正常产品购销形成而外,其余从2018年3月14日起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以原告2018年2月6日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开展。一、原告正威公司与被告嘉德公司委托加工合作以来有906156.13元的账目未结算。二、原告正威公司安排被告嘉德公司与如皋市明钰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4项账目未结算,金额96164.55元。三、原告正威公司回购被告嘉德公司3笔完工产品未结算,金额157712.23元。四、原告正威公司协调由被告嘉德公司承担铁纱笼款30000元,但未将40只铁纱笼交付给被告嘉德公司。五、根据被告嘉德公司对签收原告正威公司随货带来的《客户收货签收单》和原告正威公司签留的《包装物回收确认单》统计,自合作以来,原告正威公司从嘉德公司处多收走纸箱581只、奶瓶管78486只,金额200282元。 原告正威公司违反其于2018年2月6日与被告嘉德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的有关约定,应该向被告嘉德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合计3810420.73元。 综上所述,原告正威公司在与被告嘉德公司之间的往来账目没有结清、违约责任没有落实,且未与被告嘉德公司做任何沟通协调的情况下,即起诉是对自己、对被告嘉德公司以及对法院三方均不负责任的自负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正威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正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2、被告嘉德公司工商档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证明被告主体身份。 3、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17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合作模式为原告销售无碱纱给被告,被告制作完成销售无碱布给甲方,双方于每月25日前结算。 4、对账函,以证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233513.61元。 5、会谈纪要,以证明截至2020年9月17日被告欠原告2743086.78元。 6、2020年9月17日后被告开具给原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以证明2021年9月17日后被告开具给原告金额合计为851386.36元的发票。 7、2020年9月17日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4份,以证明2021年9月17日后被告支付给原告24万元银行承兑。 8、原告自行制作的2020年9月17日后财务往来明细表,以证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51700.42元。 被告嘉德公司、***质证认为,对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8被告欠原告货款1651700.42元有异议,该笔金额不成立,因原告与被告还有920458.63元账目未结。对原告正威公司的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嘉德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被告嘉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 2、原告正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3、2018年2月6日委托加工合同,以证明委托加工合作的基础依据。 4、客户收货签收单、2020年9月17日会谈纪要,以证明被告2020年5月31日代垫应由原告赔偿给***集团下属的永东公司玻纤基布400卷。 5、产品采购合同、送货单6份、2020年9月17日会谈纪要,以证明2019年12月31日前为***集团常规准备的库存降价的(从4.7元/㎡降至4.4元/㎡)差价。 6、客户收货签收单、2020年9月17日会谈纪要,以证明被告2019年12月20日代垫原告因退纱补布5卷给***集团;2019年11月21日原告因***要降价提前开票100卷给***集团下属的天达公司,产生了降价差价,让被告2020年3月3日补布给天达公司7卷。两项合计12卷。 7、2020年9月17日会谈纪要,以证明原告应该承担的纱笼款。 8、九鼎来料(包装物)统计表、2020年9月17日会谈纪要,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发纱累计短少数量。 9、2020年9月17日会谈纪要、投资明细、九鼎发货统计表,以证明原告2019年3月20日通知被告纱架上批量换纱(2股换3股)形成的人工工资以及造成的损耗。 10、2020年5月22日客户收货签收单,以证明原告2020年5月22日安排被告调单股纱给如皋市明钰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11、2019年12月20日客户收货签收单,以证明原告2019年12月20日安排被告代垫如皋市明钰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补从***集团回收纸管的费用。 12、2020年5月31日客户收货签收单,以证明原告2021年5月31日安排被告代垫换回如皋市明钰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从***集团下属永东公司退回的网布52卷。 13、2019年9月17日会谈纪要,以证明原告协调由如皋市明钰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承担的纱笼款。 14、2021年3月31日客户收货签收单,以证明原告回购被告的完工产品未结账。 15、2020年9月17日会谈纪要,以证明原告协调由被告承担铁纱笼款,但未将40只纱笼款交付给被告。 16、2018年2月6日委托加工合同、九鼎来料(包装物)统计表、九鼎回收包装物统计表、包装物回收确认单,以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从被告处多收走的纸箱、奶瓶管。 17、2018年2月6日委托加工合同、催促提货函、2021年3月31日及2020年4月1日客户收货签收单,以证明原告存在两个规格的无碱布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从被告处提货的违约行为。 18、2018年2月6日委托加工合同、厂房租赁合同、投资明细、九鼎发货统计表、嘉德发货开票抵算加工费统计表,以证明原告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保证被告达到约定加工量的违约行为。 19、往来函件,以证明被告请求原告解决加工合同纠纷的文件。 20、被告与原告方***(谐音)***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被告在加工合同约定期限具备了相应的生产能力。 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2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该合同约定被告需在2018年3月31日具备20台机台的正常生产及2018年4月1日具备生产15万自然米/月的产能,是对被告设定的义务,且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并未向原告证实已经具备该生产能力。另,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是由17份委托加工合同所构成,2018年2月6日合同中的合同条款权利义务仅限于该份合同所涉的规格品种及对应价格具有约束力,不溯及与后面签订合同的产量和内容。 证据4中会谈纪要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客户货物签收单三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是被告与第三人的业务往来,真实性无法确认。 证据5中会谈纪要真实性无异议,采购合同送货单与本案无关联性,是被告与第三人的业务往来,真实性无法确认。 证据6中会谈纪要真实性无异议,客户收货签收单采购合同送货单与本案无关联性,是被告与第三人的业务往来,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被告所要证明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单方提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定论,不能作为依据。 证据8九鼎来料(包装物)统计表中发生2019年9月17日会谈纪要前的均不予认可。发生在此后的,依据2020年10月21日签订的合同是根据发货实际加工量进行加工款结算。 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单方提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定论,不能作为依据。 证据10、11、12被告提供的客户收货签收单三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是被告与第三人的业务往来,真实性无法确认。 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单方提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定论,不能作为依据。 证据14,2021年3月31日客户收货签收单上的两笔认可,但被告先开具对应发票作为付款前提。 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单方提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定论,不能作为依据。 证据16中委托加工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在该合同中明确原告有权全数收回纱线筒管和包装,对于被告自行制作的统计表被告无法核实,不能证明原告多收纸箱和筒管事实。 证据17中委托加工合同真实性认可,但该合同中未明确原告的具体提货日期,被告的催促提货函是在2021年3月22日才制作,从其举证无法看出何时向原告发送,原告在合理期限均已提货。 证据18中的委托加工合同真实性认可,厂房租赁合同真实性无法确认,投资明细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九鼎发货统计表是被告自行制作无法核对,双方往来已经开具发票及对账往来款项,不能证明原告违约。 证据19中2021年10月27日由原告回函给被告的函件予以认可。关于处理遗留问题的建议和意见的函,原告收到。 证据20中聊天记录中当事人的身份无法核实,就聊天时间来看,被告自己陈述具备20台车达到生产能力,是在4月份后。 经审理查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变更名称为正威公司。 被告嘉德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2日,被告***为其单一股东,持股100%。 2018年2月6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规格为EC264*1*2S150无碱玻纤纱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的工艺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5*11.5-480-224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EP11.5*11.5-480-224无碱布要求在基布幅宽1/2处加一条红色色线。甲方提供的无碱纱按805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按4.625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从2018年3月31日确保20台机台投入正常生产,2018年4月1日起须具备生产15万自然米/月的产能。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乙方产能无法满足,则甲方调整外加工品种,保证乙方加工量达到30万平方米/月。双方还约定,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外包装为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铁)管,纸(铁)管乙方负责自行回收。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甲方允许乙方破损率不超过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有效期24个月,至2020年3月31日止。 2018年4月30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规格为EC264*1*2S150及EC200*1*2S130无碱玻纤纱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的工艺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5*11.5-420-225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EP11.5*11.5-420-225无碱布要求在基布幅宽1/2处加一条红色色线。甲方提供的无碱纱EC264*1*2纱价8050元/吨,EC200*1*2纱价89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3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外包装为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铁)管,纸(铁)管乙方负责自行回收。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甲方允许乙方破损率不超过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有效期24个月,至2020年4月30日止。 2018年5月1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签订第一份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规格为EC264*1*2S150及EC200*1*2S130无碱玻纤纱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的工艺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5*11.5-420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EP11.5*11.5-420g系列无碱布要求在基布幅宽1/2处加一条红色色线。甲方提供的无碱纱按EC264*1*2S1508050元/吨,EC200*1*2S13089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3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外包装为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铁)管,纸(铁)管乙方负责自行回收。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甲方允许乙方破损率不超过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有效期24个月,至2020年5月31日止。 2018年5月1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签订第二份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规格为EC264*1*2S150无碱玻纤纱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的工艺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5*11.5-480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EP11.5*11.5-480g系列无碱布要求在基布幅宽1/2处加一条红色色线。甲方提供的无碱纱按805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625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外包装为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铁)管,纸(铁)管乙方负责自行回收。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甲方允许乙方破损率不超过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有效期24个月,至2020年5月31日止。 2018年6月1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还签订第一份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规格为经纱EC264*1*2S130,纬纱EC528*1*2S50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5*11.5-460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EP11.5*11.5-460g系列无碱布要求在基布幅宽1/2处加一条红色色线。甲方提供的无碱纱经纱EC264*1*2S130按8300元/吨计算,纬纱EC528*1*2S50按7200元/吨。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44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每月20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外包装为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铁)管,纸(铁)管乙方负责自行回收。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甲方允许乙方破损率不超过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有效期24个月,至2020年6月1日止。 2018年6月1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还签订第二份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规格为EC264*1*2S130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5*11.5-480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EP11.5*11.5-480系列无碱布要求在基布幅宽1/2处加一条红色色线。甲方提供的无碱纱按83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75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每月20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外包装为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铁)管,纸(铁)管乙方负责自行回收。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甲方允许乙方破损率不超过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有效期24个月,至2020年6月1日止。 2018年6月1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还签订第三份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规格为EC264*1*2S130及EC200*1*2S130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11.5-420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EP11*11.5-420g系列无碱布要求在基布幅宽1/2处加一条红色色线。甲方提供的无碱纱按EC264*1*2S1308300元/吨,EC200*1*2S13089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36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每月20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外包装为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铁)管,纸(铁)管乙方负责自行回收。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甲方允许乙方破损率不超过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有效期24个月,至2020年6月1日止。 2018年8月1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规格为经纱EC264*1*2S130,纬纱EC528*1S50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11.5-465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EP11*11.5-465g系列无碱布要求在基布幅宽1/2处加一条红色色线。甲方提供的无碱纱经纱EC264*1*2S130按8300元/吨计算,纬纱EC528*1S50按72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EP465g-182价格按4.48元/㎡计算,EP465g-168价格按4.54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每月20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外包装为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铁)管,纸(铁)管乙方负责自行回收。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甲方允许乙方破损率不超过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有效期24个月,至2020年8月1日止。 2018年9月1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规格为经纱EC264*1*2S130,纬纱EC528*1S50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11.5-465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EP11*11.5-465g系列无碱布要求在基布幅宽1/2处加一条红色色线。甲方提供的无碱纱经纱EC264*1*2S130按8300元/吨计算,纬纱EC528*1S50按72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EP465g-182,开票规格EP11.5*11.5-480-180价格按4.53元/㎡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EP465g-168,开票规格EP11.5*11.5-480-1,65价格按4.62元/㎡计算(7.623元/m)。双方向对方提供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每月20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外包装为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铁)管,纸(铁)管乙方负责自行回收。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甲方允许乙方破损率不超过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有效期24个月,至2020年9月1日止。 2019年1月1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规格为EC264*1*2S150及EC264*1*2S130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11.5-420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甲方提供的EC264*1*2S150无碱纱按8300元/吨,EC264*1*2S130无碱纱按89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4.38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管,甲方代回收后交乙方按照生产坯布单价折算坯布给客户;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标识签)、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纸管、撕裂带除外)。甲方代乙方向客户回收纸管(运输费用甲方负责),纸管回收费用由乙方按照产品销售单价折算成坏布补偿给客户。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12个月,至2020年1月1日止。 2019年4月1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规格为EC180*1*35S130、EC264*1*2S130、EC200*1*2S130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5*11.5-480g、EP11*11.5-420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同时,约定本合同为2018年2月6日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的从合同。合作方式①EP11.5*11.5-480系列:1.甲方提供规格为EC264*1*2S130、EC180*1*3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5*11.5-480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2.甲方提供的EC264*1*2S130、EC180*1*3S130无碱纱均按83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736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3.甲方提供的无碱纱经纱EC180*1*3S130按8300元/吨计算,纬纱EC264*1*2S130按83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EP465g-182价格按4.741元/㎡计算(8.5338元/m),EP465g-168按4.827元/m²(7.96455元/m)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每月20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开票规格为EP11.5*11.5-480-165/EP11.5*11.5-480-180)。4.甲方提供的EC264*1*2S130、EC180*1*3S130无碱纱均按83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736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产品的目标顾客是外省客户,运输距离较远。要求使用≥7mm厚度纸管,坯布外套编织袋,每卷坯布带有九鼎标识签。)5.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6.坏布外套塑料袋,每卷坯布带有九鼎标识签。②EP11*11.5-420系列:1.甲方提供规格为EC180*1*3S130及EC200*1*2S130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11.5-420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2.甲方提供的EC180*1*3S130无碱纱按8300元/吨,EC200*1*2S130无碱纱按89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346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3.甲方提供的EC180*1*3S130无碱纱按8300元/吨,EC200*1*2S130无碱纱按89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346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产品的目标顾客是外省客户,运输距离较远。要求使用≥7mm厚度纸管,坯布外套编织袋,每卷坯布带有九鼎标识签。)4.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5.坯布外套塑料袋,每卷坏布带有九鼎标识签。双方还约定,无碱纱外包装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管,甲方代回收后交乙方按照生产坯布单价折算坯布给客户;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标识签)、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纸管、撕裂带除外)。甲方代乙方向客户回收纸管(运输费用甲方负责),纸管回收费用由乙方按照产品销售单价折算成坯布补偿给客户。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12个月,至2020年4月1日止。 2019年5月20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为2018年2月6日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的从合同。合作方式:1.甲方提供规格为EC180*1*3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5*11-460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2.甲方提供的EC180*1*3S130无碱纱均按83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55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FP11.5*11-460-224)3.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合同还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外包装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管,甲方代回收后交乙方按照生产坯布单价折算坯布给客户;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标识签)、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纸管、撕裂带除外)。甲方代乙方向客户回收纸管(运输费用甲方负责),纸管回收费用由乙方按照产品销售单价折算成坯布补偿给客户。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制作完成的产品进行抽检。对不合格地方有权要求重作、返修、拒收。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019年7月22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为2018年2月6日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的从合同。合作方式:1.甲方提供规格为EC55*1*4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2*11-200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2.甲方提供的EC55*1*4无碱纱均按135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3.41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FP12*11-204/215/225)3.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合同还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外包装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管,甲方代回收后交乙方按照生产坯布单价折算坯布给客户;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标识签)、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纸管、撕裂带除外)。甲方代乙方向客户回收纸管(运输费用甲方负责),纸管回收费用由乙方按照产品销售单价折算成坯布补偿给客户。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制作完成的产品进行抽检。对不合格地方有权要求重作、返修、拒收。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019年8月19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为2018年2月6日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的补充合同,除规格、价格以外的条款仍以2018年2月6日签订的合同为准。合作方式:1.甲方提供规格为EC180*1*3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1.5*11.5-480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2.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均按83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641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FP11.5*11-480-165,坯布实际经纬密度11.5*10.5,针对客户***/欣叶/永东/天达)3.甲方提供的EC180*1*3S130无碱纱均按83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7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480-165,坯布实际经纬密度11.5*10.5,针对客户***/欣叶/永东/天达)4、甲方提供的EC180*1*3S130无碱纱均按83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65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480-224,实际克重达到470g针对客户东旺/新科达)5.甲方提供的EC180*1*3S130无碱纱均按83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7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5-480-224,实际克重达到475g,针对客户三元)6.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合同还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外包装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管,甲方代回收后交乙方按照生产坯布单价折算坯布给客户;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标识签)、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纸管、撕裂带除外)。甲方代乙方向客户回收纸管(运输费用甲方负责),纸管回收费用由乙方按照产品销售单价折算成坯布补偿给客户。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制作完成的产品进行抽检。对不合格地方有权要求重作、返修、拒收。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020年1月1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为2018年2月6日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的从合同。合作方式:(1)EP480系列。1.甲方提供规格为EC264*1*2、EC180*1*3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480g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①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按826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按照4.736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经纬用纱均为PC180*1*3)②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均按826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641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480-180,坯布实际经纬密度11.5*10.5,针对客户***)。③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均按826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7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480-165,坯布实际经纬密度11.5*10.5,针对客户***):④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按826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65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480-224,实际克重达到470g,针对客户东旺,经纬用纱均为EC180*1*3)。⑤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按826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55元/m³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5-480-224,实际克重达到460g,针对客户***,经纬纱均为EC180*1*3)。⑧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均按8260元/吨。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7元/m³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5-480-224,实际克重达到475g,针对客户三元/新科达,经纬均为EC180*1*3)。2.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3.坯布外套塑料袋,每卷坯布带有九鼎标识签。(2)EP460g系列。1.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按826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55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460-224,经纱EC180*1*3)。2.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3.坯布外套塑料袋,每卷坯布带有九鼎标识签。(3)EP420系列。1.甲方提供规格为EC180*1*3及EC200*1*2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420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2.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按8260元/吨,EC200*1*2无碱纱按89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346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3.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按8260元/吨,EC200*1*2无碱纱按89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348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产品的目标顾客是外省客户,运输距离较远。要求使用≥7mm厚度纸管,材坯布外套编织袋,每卷坯布带有九鼎标识签。)4.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5.坯布外套塑料袋,每卷坯布带有九鼎标识签。(4)EP200g系列。1.甲方提供的EC55*1*4无碱纱均按135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3.41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2*11-204/215/225)2.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3.坯布外套塑料袋,每卷坯布带有九鼎标识签。合同还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外包装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管,甲方代回收后交乙方按照生产坯布单价折算坯布给客户;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标识签)、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纸管、撕裂带除外)。甲方代乙方向客户回收纸管(运输费用甲方负责),纸管回收费用由乙方按照产品销售单价折算成坯布补偿给客户。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制作完成的产品进行抽检。对不合格地方有权要求重作、返修、拒收。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5日止。 2020年3月15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1)EP480系列。1.甲方提供规格为EC264*1*2、EC180*1*3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48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①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按826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按照4.712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经纬用纱均为EC180*1*3)②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均按826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641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480-180,坯布实际经纬密度11.5*10.5,针对客户***)。③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均按826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7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480-165,坯布实际经纬密度11.5*10.5,针对客户***)④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按8260元/吨、EC264*1*2无碱纱按78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51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480-224,实际克重达到470g,针对客户东旺,经纱EC180*1*3,纬纱EC264*1*2)。⑤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按826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629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480-224,实际克重达到470g,针对客户东旺,经纬用纱均为EC180*1*3)。⑥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按8260元/吨、EC264*1*2无碱纱按78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428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5-480-224,实际克重达到460g,针对客户***,经纱EC180*1*3,纬纱EC264*1*2)。⑦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按826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540元/m³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5-480-224,实际克重达到460g,针对客户***,经纬纱均为EC180*1*3)。⑧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均按8260元/吨。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67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5-480-224,实际克重达到475g,针对客户三元/新科达,经纬均为EC180*1*3)。2.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3.坯布外套塑料袋,每卷坯布带有九鼎标识签。(2)EP460g系列。1.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按826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54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1.5*11-460-224,经纱EC180*1*3)。2.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3.坯布外套塑料袋,每卷坯布带有九鼎标识签。(3)EP420系列。1.甲方提供规格为EC180*1*3及EC200*1*2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420g系列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2.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按8260元/吨,EC200*1*2无碱纱按89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333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3.甲方提供的EC180*1*3无碱纱按8260元/吨,EC200*1*2无碱纱按89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4.348元/m²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产品的目标顾客是外省客户,运输距离较远。要求使用≥7mm厚度纸管,坯布外套编织袋,每卷坯布带有九鼎标识签。)4.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5.坯布外套塑料袋,每卷坯布带有九鼎标识签。(4)EP200g系列。1.甲方提供的EC55*1*4无碱纱均按13500元/吨计算。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3.41元/㎡计算,双方向对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差额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开票规格EP12*11-204/215/225)2.甲方提供EC33*6无碱纱,按照95%的利用率进行核算,超耗95%利用率部分外的,按照I3500价格进行补偿。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12*11-204/215/225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按1.22元/米计算加工费,并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3.玻纤纱由甲方送到乙方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生产出的无碱布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客户处(盐城境内的运费由乙方承担)。4.坏布外套塑料袋,每卷坯布带有九鼎标识签。合同还约定,甲方提供的无碱玻纤纱只能用于生产甲方的无碱布。乙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按月根据双方发货收货的重量进行测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外包装纸箱、托盘;内包装为筒管;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管,甲方代回收后交乙方按照生产坯布单价折算坯布给客户;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标识签)、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纸管、撕裂带除外)。甲方代乙方向客户回收纸管(运输费用甲方负责),纸管回收费用由乙方按照产品销售单价折算成坯布补偿给客户。甲方全数回收纱线筒管和包装纸箱。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3个月,至2020年06月15日止。 2020年10月21日,以九鼎公司为甲方、被告嘉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提供EC180*1*3、EC264*1*2、EC180*1*2无碱玻纤纱给乙方,由乙方生产出规格型号为EP420g-225无碱布产品交给甲方。2.甲方提供EC180*1*3、EC264*1*2、EC180*1*2无碱玻纤纱,按照95%的利用率进行核算。超耗95%利用率部分外的,按照8260元吨价格进行补偿、乙方制作完成的合格无碱布按1.22元/米计算加工费,并提供13%的增值税好用发票。在每月25日前结算前一个月款项。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3.纱线由甲方送货到乙方(运费甲方负责),生产出的无碱布由甲方从乙方直接发货到甲方客户处(运费甲方负责)。每月进行盘点、核销。合同还约定,1.甲方提供的无碱玻纤纱只能用于生产甲方的无碱布。乙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按月根据双方发货收货的重量进行测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直接联系,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允许自行销售。无碱纱筒管、托盘、纸箱、铁架;乙方代保管后交甲方无偿回收。无碱布外包装为塑料袋;内包装为纸管;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代加工产品总价值30%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12个月,至2021年10月21日止。 在前述十七份合同分别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履行合同。2019年2月26日,九鼎公司发往来账项询证函给被告嘉德公司,被告嘉德公司签章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欠九鼎公司2233513.61元。 2020年9月17日,九鼎公司与嘉德公司形成会谈纪要。会谈主题为:盐城嘉德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应收账款回款计划商谈。会谈内容主要为:一、嘉德应收账款:截至2020年9月17日,我司应收嘉德账款为¥2743086.77元,9月我司从嘉德回购布金额¥196532.14元(已送货未开票),减去待开票金额后我司应收嘉德款为¥2546554.63元。嘉德戴总对应收账款组成拆分后,明细如下:1、嘉德现场库存纱、布合计价值约45万元(嘉德需对现场纱、布进行盘存并统计数据,数据待双方核实确认为准)。2、嘉德直接销售基布开票给客户,资金占用目前仍有96.39万元货款未收回。包括江苏东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85340.2元、盐城市***布业有限公司401131.3元、江苏鼎盛滤袋有限公司142626.65元、阜宁县永东滤料有限公司134826.85元,合计:963925元。二、嘉德提出历史遗留问题需九鼎确认:1、因单股纱基布质量出现问题,需补偿客户***400卷布,该400卷布由嘉德先代为送货给客户。嘉德于2020年5月31日已先送货EP480g-183:400卷*75m=30000m给客户***。价值30000*1.83*4.7=258030元。2、消化库存基布造成差价:EP480g-168、EP480g-182两个规格库存基布为特殊幅宽,只有客户***购买使用。为消化库存基布批量销售给客户,客户提出降价,我司开票给***含税价为4.7元/m²,由嘉德直接出布开票给***,开票含税价4.4元/m²。于2019年12月底前分批送完:EP480g-168:356卷*75m=26700m,差价26700m*0.3元/m²*1.68=13456.8元;EP480g-183:201卷*75m=15075m,差价15075m*0.3元/㎡*1.83=8276.18元,合计差价:8276.18+13456.8=21732.98元。3、***退纱给我司及EP480g-182规格销售差价补损,嘉德代为送货12卷:2019年8月31日***退回390kgEC132*1*4纱给我司,嘉德于2019年12月30日代为送货5卷EP480g-182:5卷*75m=375m,2020年3月3日送货7卷EP480g-182:7卷*75m=525m补偿销售差价,合计金额:900m*1.82*4.7元/㎡=7698.6元。4、2018年代为定做铁架(织造发纱使用)120只,合计费用9万。经沟通,九鼎承担3万(40只铁架归九鼎所有),嘉德承担3万(40只铁架归嘉德所有),明钰承担3万(40只铁架归明钰所有)。5、从2018年3月开始发纱合作至今,我司发纱重量短少,嘉德统计合计:6.2吨*8300元/吨=51460元(每批纱重有误差均在签收回单中反馈)。6、因我司开始与嘉德合作时采用单股纱线、两股纱,后因客户投诉,改为使用三股纱线。于2019年3月20日通知嘉德停用单股纱、两股纱改为使用三股纱。嘉德纱架批量换纱:人工费用830元/台***台=19920元;纱线损耗约25kg/台***台*8.3元/kg纱价=4980元,合计19920+4980=24900元。三、问题解决措施:1、在嘉德现场的纱,请嘉德继续开机,织成成品布,连同现场库存布(合计价值约45万元),由九鼎回购冲账。2、历史遗留待解决问题,待核实确认。3、嘉德应付给九鼎的货款,经过协商确认还款计划如下:2020年9月底前10万电承、2020年10月底前40万(20万对冲发票+20万电承)、2020年11月底前40万(20万对冲发票+20万电承)、2020年12月底前40万(20万对冲发票+20万电承)、2021年1月底前40万(20万对冲发票+20万电承)、2021年2月8日前结清剩余所有货款。 审理中,原被告对双方2020年10月21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的相关事实一致确认:该合同的履行是原告以支付加工费代加工的方式提供纱给被告,由被告根据要求加工无碱布,该合同双方已经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为由被告开具无碱布的加工费发票给原告,而且被告已经分别于2020年11月29日开具价税合计5746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2月26日开具价税合计180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3月30日开具价税合计5172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理中,原告陈述前述发票金额已经与会谈纪要被告欠款金额进行了冲减。 2020年9月17日会谈纪要形成后,被告嘉德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开具给原告价税合计分别为101696元、93592.8元、98501.42元、14640元的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0月28日开具给原告价税合计分别为98043.75元、96299.28元、38997元、15738元的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1月29日开具给原告价税合计分别为37205.28元、57462元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2月26日开具给原告价税合计分别为48201.82元、18056元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3月30日开具给原告价税合计分别为81225.01元、51728元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9月17日会谈纪要形成后,被告嘉德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背书转让100000元、2020年11月30日背书转让1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背书转让20000元、2021年2月31日背书转让20000元,合计240000元的四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给九鼎公司。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计算被告欠款的数额的方法为:2743086.78元(会谈纪要确定的欠款金额)减去1091386.36元(会谈纪要出具后被告嘉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51386.36元+被告嘉德公司给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40000元),被告嘉德公司尚欠款1651700.42元。被告认可原告的计算方法,但认为原告只计算了被告方对原告的欠款,未计算原告对被告方的欠款,故对欠款数额不认可。 审理中,经原告正威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嘉德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加工关系成立,双方签定的十七份委托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2020年9月17日,原、被告双方形成会谈纪要,对被告嘉德公司欠原告正威公司款项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被告嘉德公司至2020年9月17日尚欠原告正威公司款项为2743086.77元,该会谈纪要是原、被告结账后形成,被告嘉德公司亦予以认可。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被告双方2020年10月21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原被告一致确认已经结算完毕,由被告嘉德公司开具了加工费发票给原告正威公司,原告正威公司在计算被告嘉德公司欠款时也对该发票按照金额进行了扣减。故本院对原告正威公司主张的被告嘉德公司尚欠原告正威公司款项1651700.42元予以认定。原告正威公司要求被告嘉德公司给付此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正威公司要求被告嘉德公司给付所欠款项1651700.42元的30%计算的违约金495510.1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2020年9月17日形成的会谈纪要应视为双方对债权债务的重新约定,在会谈纪要中并未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故原告正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为被告嘉德公司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嘉德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被告***应对被告嘉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嘉德公司、***主张原告正威公司还欠其款项未予结算,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但其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对此提出反诉,故其主张本院在本案不予理涉。相应的权利,被告嘉德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嘉德布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651700.4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194元、保全费1500元;由被告盐城嘉德布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6786元、保全费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