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源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3民终4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159274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源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悦庄镇东悦庄村(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GF1N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源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鲁032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因对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现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具体理由如下:被上诉人受让的债权诉讼时效已超期,上诉人无需支付该笔货款及利息。1.2015年10月19日隆腾公司向上诉人提出付款要求,上诉人出具开票说明要求隆腾公司先开具票据,后隆腾公司一直未开具相应票据,也未向上诉人主张过货款,直至2018年才提出付款要求,此时诉讼时效早已届满,双方的债务转化为自然之债。上诉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进行部分清偿,即支付了10000元,上诉人的部分履行行为不代表上诉人放弃了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因此,案涉货款早已过诉讼时效。2.即使认为上诉人2018年2月14日支付被上诉人10000元的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也即诉讼时效自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于2020年2月14日再次届满。而在被上诉人起诉之前,隆腾公司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案涉债权,并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事由。因此,被上诉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被上诉人丧失胜诉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上诉人淄博源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前开具金额为48150.65元(含税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上诉人淄博源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邮寄的方式将发票传送于上诉人,上诉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其发票后,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淄博源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55836.75元,上述款项支付至淄博源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历山支行;账号:3134********)。 二、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全部处理完毕,再无争议。 三、上诉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若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双方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四、调解书送达双方后,被上诉人淄博源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向一审法院申请解除案涉财产的保全措施。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1元,由被上诉人淄博源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9.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