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正某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明某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682民初1200号 原告:江苏正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明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正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威公司)与被告如皋市明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明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明钰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明钰公司退还原告112736.14kg纱线或赔偿等额货款965910.31元;2、判令被告明钰公司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返还纱线之日止的利息(以965910.3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3月28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为长期合作伙伴,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由原告提供玻纤纱,被告加工成玻纤布,原告向被告支付加工费。原告委托加工无碱布,需要预存部分纱线给被告。自2021年至今,原告向被告提供玻纤纱共计623560.36kg,被告加工坯布数量为2635470米(以约定的95%制成率,折算使用的纱线重量为507516.14kg)。2022年下半年,订单完成后,因玻纤纱当时的价格比较高,原告就与被告商议要求返还纱线再次出售,当时被告也是承认的。后来双方进行确认,确认好相应的数量后,由被告向原告返还。2023年3月28日被告退还了部分纱线,说其他纱线在另外的厂里未退还。2023年5月9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明钰加工收、发、存情况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理论纱线结余数量为116044.22kg,退回纱线数量为3308.08kg。截至目前,被告仍欠原告112736.14kg的纱线未予归还。故起诉。 被告明钰公司辩称:应该返还原告正威公司112736.14kg纱线是事实。但当时谈返还纱线是有条件的,需要原告支付占用场地的费用,原告因给付的订单不足,造成了被告损失,需要进行补偿,另外部分加工费没有支付,故最终没有谈成。目前应退纱线还有部分,但具体数量没有统计。 经审理查明:自2021年年初至2022年8月,原告正威公司与被告明钰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提供无碱玻纤纱,委托被告加工无碱布,并签订了多份《委托加工合同》。上述合同履行中,原告按约交付被告不同规格无碱纱,计623560.36公斤,被告则交付原告织成的成品布2635470米。2023年3月28日,双方经盘点,被告退回原告部分未使用的无碱纱3308.08公斤。 2023年5月9日,双方形成“明钰加工收、发、存情况表”,确认原告交付被告各规格的纱线,理论结余数量为116044.22公斤,其中已经退回3308.08公斤。2023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因玻纤市场价格波动,自2022年7月至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纱线均未果。现请于2023年7月10日前赔偿纱线款965910.31元。该函件被告拒收。 因被告未能退还,2023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并申请财产保全。2023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23)苏0682民诉前调946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明钰公司银行存款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就此,已经采取保全措施。 庭审中,本院要求到现场查看未返还的纱线,被告称纱线寄存在如皋城北仓库内,但拒绝本院组织双方查看。另外双方确认:对于已完成订单的加工费,双方尚未对账。 原告对其主张的纱线赔偿金额,提供了其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6份,以证明:根据被告应当退还的纱线数量和采购的不同规格的玻纤纱单价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玻纤纱损失为965910.31元。 被告认为:对购买纱线规格、价格无异议,但纱线价格波动大,原告以进货价格主张损失不认可。 以上事实,有庭审当事人陈述、“明钰加工收、发、存情况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玻纤纱委托被告加工成无碱布,在订单完成后,多余的原材料玻纤纱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双方确认被告需返还原告尚未加工的玻纤纱的理论数量为112736.14公斤,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承认部分玻纤纱由其寄存在第三方工厂,原告的主张属于物权请求权,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玻纤纱属于种类物,由于被告拒不同意法庭到现场核实玻纤纱的规格和数量,故在实际返还时如发生被告不能返还情形,则应按返还时的对应规格的玻纤纱市场价折价赔偿。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其诉求的性质系物权,故该项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被告辩称的纱线返还需要结算加工费,其可以凭据另行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如皋市明某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正某股份有限公司玻纤纱112736.14公斤(具体规格及数量见附件表格),如不能返还,则应按返还时的市场价予以折价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江苏正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明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 应退还纱线明细表 序号 玻纤布规格 理论纱结余重量kg 已退回的纱重量kg 尚需退还的纱重量kg 合计(kg) 经纱 重量 纬纱 重量 合计 经纱 纬纱 经纱 纬纱 1 EG8.5*7.3-125-113 EC100*1S30+Z30 11719.95 EC200 -2962.58 8757.37 8757.37 0 8757.37 2 EG8.5*7.3-125-115 3 EG6.5*5.4-190-107 EC200 22349.49 EC400 8653.09 31002.58 22349.49 8653.09 31002.58 4 EG6.5*5.4-190-100 5 EG6.5*5.4-190-114 6 EG6.5*5.4-190-113 7 EG14*13.5-85-115 EC44*1S30+Z30 2259.2 EC66 413.66 2672.86 2259.2 413.66 2672.86 8 EP6*6.1-377-115 EC264*1*3S110 0 EC264*1*3S110 1069.86 1069.86 673.34 0 396.52 396.52 9 EP8*8-210-107 EC110*1*3S110 0 EC110*1*3S110 2613.22 2613.22 505.62 0 2107.6 2107.60 10 EP8*8-210-115 EC110*1*3S110 0 EC110*1*3S110 0 0 0 0 0.00 11 EP13*13-135-115 EC68*1*2S110 0 EC68*1*2S110 7209.81 7209.81 0 7209.81 7209.81 12 EG5.5*4.4-260-107 EC330 22712.45 EC660 3710.61 26423.06 22712.45 3710.61 26423.06 13 EG5.5*4.4-260-113 14 EG6*5-230-100 EC260 25516.82 EC528 -3338.61 22178.21 22178.21 0 22178.21 15 EG6*5-230-107 16 EG6*5-230-113 17 EP8*8-260-115 EC136*1*3 6316.51 EC68*2*3 6571.91 12888.42 401.54 888.2 5914.97 5683.71 11598.68 18 EP8*7.6-370-113 EC100*1*6 0 EC100*1*6 1228.42 1228.83 839.38 0 389.45 389.45 合计 116044.2 3308.08 1127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