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60号-3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3)苏0803民初60号-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其它等额财产。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3年2月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本院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上述相关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武 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见习*** 书 记 员 贾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