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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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38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浙江远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东岳路81/83号。
法定代表人:**渭。
原告***与被告浙江远程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