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855号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女,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胜区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