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924号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
被告***,女,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布日都梁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