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恒绿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7执1639号 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胜区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个体工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胜区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个体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胜区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胜区东胜区。 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5805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6463760.04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康巴什搅拌站法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住宅、查封了***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查封了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查封了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康巴什搅拌站法定代表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6年9月26日,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04元及到贷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3863.76元,案件受理费60291元,保全费5000元。 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5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