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恒绿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9执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恒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布日都梁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中宏公司与广恒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8日就两案[另一案:(2017)湘09执99号,执行依据为(2012)望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4.4568万元及违约金2.5783万元,承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1.4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未履行标的151.6969万元,诉讼费、保全费及申请执行费5.7124万元后,并就申请执行人暂扣保管的被执行人所有的4.8米泵车1台及车载泵1台协商作价106万元抵偿部分债务。现被执行人就该案已履行66.0346万元,已支付诉讼费及保全费2万元,申请执行费1.402万元,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9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