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湘09执99号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2)望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4.4568万元及违约金2.5783万元,承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1.4万元,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湘执监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4.4914万元后,迟迟未履行剩余债务。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对***所有的坐落于东胜区杭锦北路14号街坊兴苑花园小区5号楼的房地产(证号118278号)依法予以查封。并于2018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查封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8日就两案[另一案:(2017)湘09执100号,执行依据为(2012)望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11.7316万元及违约金4.4693万元。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2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标的151.6969万元,诉讼费、保全费及申请执行费5.7124万元。并就申请执行人暂扣保管被执行人所有的48米泵车1台及车载泵1台,作价106万元抵偿部分债务,故(2017)湘09执99号的执行标的64.4568万元、诉讼费及保全费1.4万元。申请执行费0.9104万元已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