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恒绿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告某某等与某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03民初59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内蒙古广恒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代码:×××,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布日都梁镇工业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内蒙古广恒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情……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