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伊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伊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6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八颗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克忠,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向阳,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伊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3-8,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5MA606RT92G。
法定代表人:向瑞国。
第三人:***,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第三人:秦永彬,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伊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秦永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武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锟
书 记 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