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6民初9923号
原告:中绿能汉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星广场1号楼16层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MH67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环渤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渤大硫酸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4819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绿能汉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环渤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绿能汉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绿能汉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真实,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绿能汉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绿能汉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