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能汉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中绿能汉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环渤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6民初9923号 原告:中绿能汉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星广场1号楼16层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MH67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环渤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渤大硫酸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4819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绿能汉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环渤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绿能汉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绿能汉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真实,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绿能汉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绿能汉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