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4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440606MA52RB8W80,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设计城社区工业大道18号三楼四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省宝信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440101MA5CXR3T7A,住所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水寨大道五华奥园广场1栋商业楼223商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博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昇公司)与广东省宝信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2024)穗仲案字第10853号裁决书,裁决宝信公司向博昇公司支付爬架使用费859132.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0233.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4年6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仲裁费21974元。由于宝信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博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07019.28元。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147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二、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查询,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其部分银行账户涉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能冻结,其余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传统调查手段,到被执行人宝信公司登记住所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水寨大道五华奥园广场1栋商业楼223商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四、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宝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约谈告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回复表示其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宝信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查封、冻结财产控制期限到期如有必要继续控制,申请执行人须于控制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控,逾期提出的,导致查封、冻结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