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01行审12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鲁静。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京房公积金法改[2020]0045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0045号责缴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2020年12月28日,公积金中心作出0045号责缴通知,责令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张廷春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144 864元。2020年12月29日,公积金中心将0045号责缴通知送达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21年7月8日向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责缴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对于公积金中心作出的0045号责缴通知,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责缴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根据现有证据,该责缴通知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并无明显不当。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在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其申请执行该责缴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0]0045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柳
审 判 员 陶悦迪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曹红卫
书 记 员 张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