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9514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咨公司赔偿我1998年3月8日至1999年10月23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养老金减少的损失176400元。事实和理由:1998年3月8日至1999年10月23日期间我与中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中咨公司未给我缴纳1998年3月至1999年10月的养老保险,导致我养老金减少,故要求中咨公司向我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城镇户口,其主张1998年3月8日至1999年10月23日期间与中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中咨公司未为其缴纳上述期间的养老保险。***以要求中咨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85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跃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系城镇户口,且其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的争议,实质属于因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退休养老金的核算事宜而引发的争议,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对于***的请求,本院缺乏受理依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十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