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403民初4730号
原告:安徽省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有限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合同固定总价剩余工程款1992900元(最终总额以司法鉴定评估价格为准);2.判令某有限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待司法评估后以评估总额-已付款项为基数进行计算(2021年11月-2024年10月);3.判令某有限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以1992900元(暂定价格,待司法评估后以评估总额-已付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某有限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扣除管理费2%后,确定部分6840499.88元+不确定部分1650542.11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工程价款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2.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依法判决本案律师费20000元、鉴定费84900元由某有限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某有限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依法判令本案工程款向某有限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0日,某有限公司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处总承包了位于山南新区工程名称为某饭店综合楼土建、安装、消防续建工程合同(一期),后某有限公司将该工程消防部分分包给了原告公司,并与原告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该消防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59259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协议就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工程工期、责任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施工,切实履行了施工义务,现该项目工程已经过验收投入使用,某有限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却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与原告公司决算并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要,某有限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933000元,后续工程款至今未结算、支付。大地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某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案涉分包合同及某有限公司项目人员反映,均能明显看出案涉项目消防部分施工、结算均是由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管理,某有限公司仅仅作为中间方报送资料,因此某有限公司对相应的具体的施工、验收、结算并不清楚,也不应由某有限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虽然某有限公司与原告公司签署签订分包合同,但是该分���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上缴管理费方式按照建设单位结算的含税工程总造价(含签证索赔)的2%上缴管理费给承包人”,即某有限公司按照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的原告公司施工的总工程额的2%收取相应的管理费,除此之外,某有限公司并未参与其他任何。2.就案涉项目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未与某有限公司办理最终结算,根据项目人员反映,案涉项目的其他部分均在办理结算及相应的审计,但就原告公司施工的消防部分因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同意原告公司上报的结算金额,故一直未进行审计和结算,据审计机构告知消防部分已经在总体审计中剔除,这从另一方面证明原告公司施工部分是由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参与的,某有限公司对于其中具体情况并不清楚。3.即使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也应当视为其认可本案中法庭认定原告公司的工程款金额,某有限公司将按照原告公司金额增加2%作为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最终结算金额,鉴定报告中确定金额为6840499.88元,不确定部分金额1650542.11元,总金额8491041.99元,该金额是鉴定机构扣除原告公司应当上缴某有限公司管理费2%之后的金额,若以此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则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8664328.56元(8491041.99元/0.98)就案涉消防部分作为最终结算金额,分包合同中对于相应付款节点及结算时间均有明确约定,合同第4.1.1条最后一款明确标注办理最终结算的要求是必须待业主与甲方即某有限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最终结算办理完成之后,原告公司才可以办理最终结算,目前原告公司提交的资料,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并未认可,因此相应付款节点并未达到,某有限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进度款,因此更不应当额外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更何况某有限公司并未直接负责该部分的施工及结算,且某有限公司无任何资料,综上,案涉消防部分的施工及结算是原告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办理,某有限公司对相关情况既不清楚也与某有限公司无关,原告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对案涉消防部分进行相应的审计、对账均需要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确认,另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即使后续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也应扣除应属某有限公司的管理费2%后,再转给原告公司。
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法庭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公司对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请,理由如下:一、原告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公司将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列为被告系诉错主体,因为某有限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建立了直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证据是2021年7月20日某有限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某饭店土建、安装、消防续建工程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原告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分包合同关系,证据是2021年7月20日原告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某饭店土建、安装、消防续建工程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该消防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了原告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分包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我国民法典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即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公司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据此法庭因原告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而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请。二、原告公司要求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请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针对原告公司变更的诉请,答辩如下:1.原告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不明确、不具体,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其诉求不能成立;2.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因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不能成立;3.律师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合同没有约定,原告公司可以不请律师,其要求承担无据,鉴定费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法律关系;4.诉讼费应当由原告公司自行承担,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无关;5.原告公司要求工程价款优先权系违法的诉求,按照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权利主体仅仅是对承包人,而原告公司是分包人,且优先权即工程款应付之日起18个月内主张,是除斥期间;6.消防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明显不真实、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一,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总价是17748409元,而单纯的消防工程造价竟然被鉴定出8491041.99元(含不确定部分),也就是说消防工程造价占工程总造价的50%,请法庭注意不能采用。其二,1.不确定部分前期检修人工费用与施工期零星施工费用设计明细单不符合合同约定,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不认可;2.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无涉及该事项设计变更,和甲方签证不予认可;3.主材设备价格调整没有依据,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也不知晓;6.鉴定意见书遗漏或者故意隐瞒消防合同附件二不合法,消防合同附件二中有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第2.1条约定乙方变更项目完工后,申报的签证单及结算单应由乙方代表授权签字加盖乙方公章,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第3.1条约定应在甲方明细单或设计变更单全部内容14日内将签证单报甲方,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所有联系单在施工前需得到甲方授权人***的确认,其他人员签字无效,不作为计价的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第5.1.2条规定鉴定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这是区分鉴定是否合法的关键但是本案中鉴定意见书故意遗漏消防合同附件二明显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不应采信。综上,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提请法庭判决驳回原告公司对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请,同时希望法庭对本案能够中止审理,待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报送新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出来后,恢复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安徽新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就某有限公司编制的《某宾馆易地新建项目(某饭店)综合楼消防续建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合同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书》,综合楼消防续建工程审核后价款合计5925877元(其中暂列金额53万元),其中就审核做特别说明,后期如发生设计调整、维修事项、签证等可能影响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将出具补充(或调整)审核报告,防火门、防火卷帘金额占比较大,审核暂以2021年3月信息价计入。其他无法确定设备材料的价格作为暂定价。
2021年7月20日,发包人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承包人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某饭店土建、安装、消防续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续建工程合同),将某宾馆易地新建项目(某饭店)续建工程发包给某有限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17748409元,其中暂列金额1560000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条约定,结算时如属于图纸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予以计入工程造价。关于变更范围,包括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期变更和经济技术签证等事项,办理各种变更均应执行《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未按该办法办理的变更,系无效变更,不发生工程造价的变更。关于变更权,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关于价格调整,材料、工程设备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或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超过5%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等于基准价格的,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关于竣工结算,由发包人委托具有审价资格的单位审核,正式审核报告出来后,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二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格的97%(无息),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确认后按国家相关规定时间支付剩余3%质保金。
同日,甲方某有限公司与乙方原告公司签订《【某饭店土建、安装、消防续建工程】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消防安装合同),约定将涉案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公司施工。工程具体实施内容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有关附件以及甲方对建设单位的承诺等的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记录等规定内容进行的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价款采用上缴管理费方式,按建设单位结算的含税工程总造价(含签证索赔)的2%上缴管理费给承包人,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包人,相关税费由分包方(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单价为不含增值税单价,但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不论此工作是否已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明示)等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内容。
合同3.2条约定,乙方已在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了可能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此类风险而引致的工作量增加、费用增加和其它可能的责任,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1)乙方填报的报价清单的工程量与有关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3)施工图纸可能未注明的细部做法、深化设计图纸局部修正(原设计图及标准改动除外)和调整、深化设计不足导致的工程价款变化;……(9)合同签订后政府规范、标准或要求等对本工程的技术图纸、质量要求有所修改所产生的费用。
合同暂定总价5925900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5436606元,增值税税率9%,税款暂定总额489294元,以上金额均以实际结算为准。付款方式为乙方按照形象进度节点报送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书面审核确认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价款80%(按照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比例扣回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式审核报告出来后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两年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异议(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由甲方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的费用)后支付余款(无息)。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间同甲方与建发集团大合同,如有预付款,建发集团支付甲方后,甲方第一时间对等支付乙方,其他月进度款、决算款、尾款等扣除管理费后不做截流全部支付乙方。办理最终决算要求:必须待业主与甲方的最终决算办理完成后,乙方才可办理最终决算。关于工程变更约定“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才能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合同约定结算额=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项目-减少项目-违约金-借款-其他。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结算单价按乙方实际完成的程度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取。
双方为规范与消防安装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签订《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作为案涉消防安装合同附件。该协议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约定,乙方变更项目完工后申报的签证单及结算书,应由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计取相关费用,乙方对此无异议。关于“变更、签证计价”约定,甲方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如乙方认为按甲方要求完成签证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完成甲方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的全部内容后的14日内将签证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甲方,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所有联系单在施工前须得到甲方授权人员***的确认,其他人员签字无效,不作为计价的依据。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某饭店项目(综合楼)工程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五方主体预验收工作,并完成有关问题的质量整改闭合,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报告载明五方单位及验收内容,竣工验收日期为2021年11月,建设单位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某有限公司、消防分包单位原告公司、监理单位南某公司分别盖章确认。
2021年12月3日,淮南市高新区建设发展局向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案涉某饭店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显示“合格”。
2022年1月4日,承包人处加盖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项目部及原告公司项目部印章、监理单位加盖南某公司的某饭店综合楼消防工程竣工结算材料显示,竣工结算价8954698.62元,其中签证变更部分1089175.01元。签证变更部分中,分部分项工程费为894526.25元。
某有限公司曾就涉案消防安装工程事宜向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安徽南某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某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单》及《经济签证单》若干,联系单及签证单中均由监理单位南某公司回复意见并加盖公章,部分联系单及签证单未有建设单位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盖章及回复意见。
其中,2021年6月21日编号消防2021-004《工程联系单》主题为“关于综合楼消防施工图确定等”,载明“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应急照明(含疏散指示)系统由我司按照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提供的202106版设计图全部重新施工、结算;2、由于此次东大设计院是按照最新版消防规范重新设计的消防系统图纸,原已施工的部分消防报警设备、消防水炮已经不符合新规范要求,且产品已经更新换代不能与新主机匹配。因此,已施工部分的要全部拆除更换,按照新图(202106版)重新施工、结算;3、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均按照最新(202106)版新图调整施工、结算……”南某公司回复意见“第1、2、3条经与业主协商同意按施工图施工,第四条需与业主审计部门协商”并加盖项目监理部印章。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回复意见“同意监理意见”并加盖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编号004《经济签证单》载明编号004号联系单工作内容已完成并列明发生工作量,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单位处盖章并回复意见“请审计单位审核”。
2023年4月15日编号消防019《工程联系单》显示,依据前期建设的城投企业会所消防”施工图纸、现场已施工范围、后期“某饭店续建消防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范围对比核查,后又经现场多家单位共同勘查确认,对“某饭店续建综合楼消防项目”施工范围予以明确并附消防竣工图,监理单位意见“属实,详见竣工图”并加盖南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造价单位意见“属实,同意监理意见”,建设单位意见“请监理公司审计核实”并加盖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印章。
2024年1月9日编号消防2021-020《工程联系单》关于综合楼消防施工范围补充说明“综合楼所有挡烟垂壁、防火门均为本次安装完成,部分防火卷帘为本次安装完成,参见建筑平面图(配合装修-综合楼150平面)……按照2021年11月29日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技术核定单(编号:001)要求,现场已按核定单的内容及要求施工完毕,具体工作量详见竣工图”,南某公司回复意见“情况属实”并加盖项目监理部印章。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回复意见“请监理公司审计单位现场核实”并加盖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印章。
2024年5月30日,安徽金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由某有限公司编制的案涉续建项目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某饭店大小贵宾楼土建、安装、消防续建工程结算的送审价12181627.63元,审定价11100999.32元,审减额1080628.31元,该结果已经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确认。
原告公司与某有限公司、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消防安装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及部分价格调整等均存在争议。原告公司主张其后续系按照图审合格的新设计图纸内容进行施工并提交图纸证据若干予以佐证,关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有异议部分的报警主机,系按照2021年7月28日新设计报警主机图纸施工。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2021年11月10日即通过了竣工验收,对原告公司提交的图纸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向本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申请就案涉工程“前期检修人工费用与施工期零星用工费用;合同固定总价以外的变更、增加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结算;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部分主材、设备价格的调整”进行鉴定,由此产生鉴定费84900元。本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安徽源泽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鉴定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25年3月7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方意见后于2025年3月31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汇总为:一、案涉工程前期检修人工费用与施工期零星用工费用、合同总价以外的变更、增加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结算、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以及部分主材、设备价格的调整工程款金额为8491041.99元(其中确定部分6840499.88元、不确定部分1650542.11元,均已扣除2%管理费):一、确定部分6840499.88元。1、合同总价以外的变更、增加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结算为6894561.41元:消防电、消防水、防排烟系统3248088.77元+应急照明系统752020.04元+防火门、防火卷帘、气体灭火系统1098086.6元+合同内重新组价1796366元;2、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85540.51元: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按合同约定据实调整部分)29702.24元;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按合同约定涨幅超±5%部分)55838.26元。二、不确定部分1650542.11元。1、前期检修人工费用与施工期零星用工费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均签字盖章)1035634.83元;2、前期检修人工费用与施工期零星用工费用(监理单位签字盖章)266702.91元;3、双轨双帘防火卷帘门161245.53元:双轨双帘与单轨单帘防火卷帘门差价150534.85元、防火卷帘门材料调差10710.68元;4、部分主材、设备价格的调整220643.38元。
鉴定意见书第六项就鉴定情况进行说明:(一)本工程合同为暂定总价,合同价款采用上缴管理费方式,按建设单位结算的含税工程总造价(含签证索赔)的2%上缴管理费给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和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间施工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依据法院移交的合同、变更签证等及图纸等送鉴资料及现场勘察记录计算出工程量,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计取单价;主材按淮南信息价计取;若无淮南市信息价时按安徽其它城市信息价计取,无信息价主材参考市场价最终金额。(二)前期检修人工费用与施工期零星用工费用。某有限公司和原告公司签订的《某饭店土建、安装、消防续建工程消防安装合同》附件二:《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第3.1条约定“甲方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如乙方认为按甲方要求完成签证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完成甲方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的全部内容后的14日内将签证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甲方,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所有联系单在施工前须得到甲方授权人员***的确认,其他人员签字无效,不作为计价的依据。”本案工程联系单、经济签证有只有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和甲方其他人员签字并盖章两种,分别计入不确定部分,由法院裁定。(三)防火卷帘门。竣工图及合同清单均未明确为双轨双帘防火卷帘门,经现场勘察为双轨双帘防火卷帘门。因不确定合同单价为单轨单帘价格还是双轨双帘价格,按合同单价计入确定部分,双轨双帘与单轨单帘价差计入不确定部分,由法院裁定。(四)部分主材、设备价格的调整。原合同清单为报警联动一体机(含大空间智能灭火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广播主机、消防电话总机、气体灭火控制器、电源等),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等系统未单独列清单。图纸设计了火灾报警主机、CRT图形显示装置、防火门监控主机、电源监控主机、电气火灾主机、智能应急主机等,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等分系统设计。经现场勘察均为独立主机,系统分别设置。因双方对报警联动一体机合同清单价格有异议,原告公司认为合同清单价格是按老图纸、老规范设计标准计入的设备价格,应按照新图纸(即竣工图)新规范重新计消防设备价格。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是按新图纸计入的合同价。现按合同清单价格计入确定部分,现场设备重新确定的价格与合同清单价格价差计入不确定部分,由法院裁定。
另查明,原告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均确认某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为3933000元,是否对案涉工程是否进行最终结算及剩余款项存在争议,某有限公司抗辩案涉工程进度款已全额支付完毕,剩余款项未确定最终结算价且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至某有限公司。
再查明,原告公司就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200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消防安装合同》效力确定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2、工程价款金额的确定及鉴定意见能否予以采纳;3、支付主体的确定;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能否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某有限公司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案涉项目续建工程,后将消防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公司施工并签订《消防安装合同》,该合同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消防安装合同》就付款支付节点及决算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间同甲方与建发集团大合同”、“办理最终决算要求:必须待业主与甲方的最终决算办理完成后,乙方才可办理最终决算”,结合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在《续建工程合同》中就竣工结算约定“由发包人委托具有审价资格的单位审核,正式审核报告出来后,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二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格的97%(无息),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确认后按国家相关规定时间支付剩余3%质保金”。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工程余款付款条件成就与否主要取决于付款方自身的行为,而发包方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某有限公司以及分包方原告公司,三方当事人均未就工程结算及余款履行期限进行明确约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之情形。原告公司负责施工的案涉消防安装工程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付款条件现已成就,原告公司有权主张欠付工程价款。某有限公司待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付款后再行与原告公司结算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鉴定意见书就原告公司申请鉴定事项分列确定部分和不确定部分,本院结合各方诉辩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前期检修人工费用与施工期零星用工费用。鉴定机构将该部分鉴定事项区分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均签字盖章部分金额为1035634.83元;监理单位签字盖章部分金额为266702.91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原告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约定,变更、签证系在原告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之间作出,而原告公司提交的联系单签证单均系某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发出,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表示认可符合合同约定且有签字盖章的部分,某有限公司亦表示认可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认可的金额。经核对工程联系单及对应编号经济签证单,存在部分单据未有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签章,综合考虑此前确存在大量经济签证单经由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签章确认且载明工作内容系案涉消防安装工程施工范围的客观情况,对经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章的单据对应金额1035634.83元依法予以确认。对于未有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签章的单据对应金额,原告公司亦未提交产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该部分工程量实际发生,本院对未经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签章的单据不予认可。关于某有限公司抗辩称“所有联系单在施工前须得到甲方授权人员***的确认”,联系单、签证单均由某有限公司作出并加盖有某有限公司公章,能够认定某有限公司对单据载明工作量知情且认可,某有限公司送达至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联系单、签证单中,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部分单据中加盖公章的行为,视为其同意施工的意思表示及对产生工作量的确认,能够认定原告公司实际发生对应工程量,故本院对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该部分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2、关于防火卷帘门。《消防安装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结算单价按乙方实际完成的程度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取”。原告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就防火卷帘门施工系“双轨双帘”还是“单轨单帘”存在争议,该防火卷帘虽未有对应签证单据,但经鉴定机构勘察现场系双轨双帘防火卷帘门,能够印证该项施工实际发生。原告公司提交施工图纸以证明其系按照图纸规范施工“双轨双帘”,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虽抗辩图纸关联性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就该防火卷帘部分本院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将鉴定意见书不确定部分中“双轨双帘与单轨单帘防火卷帘门差价150534.85元”补足到案涉工程款中,对防火卷帘门部分以“双轨双帘”价格予以支持。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该部分未有设计变更或签证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部分主材、设备价格的调整。根据鉴定机构就鉴定情况说明内容,原合同清单为报警联动一体机,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等系统未单独列清单。图纸设计了火灾报警主机、CRT图形显示装置、防火门监控主机、电源监控主机、电气火灾主机、智能应急主机等,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等分系统设计。经鉴定机构现场勘察均为独立主机,系统分别设置。
原告公司诉称报警主机系按照2021年7月28日新设计报警主机图纸施工,应依据新图纸(竣工图)、新规范重新计算消防设备价格。首先,原告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约定“甲方增加工作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认为按甲方要求完成签证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完成甲方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的全部内容后的14日内将签证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甲方,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所有联系单在施工前须得到甲方授权人员***的确认,其他人员签字无效,不作为计价的依据”,原告公司既未提交其在完成施工内容后依约将签证单报至某有限公司的书面材料,亦未有证据证明其在施工前得到相关授权人员的确认。其次,《消防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具体实施内容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而根据某有限公司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续建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未能证实原告公司就该部分进行变更施工取得某有限公司或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明示或默示认可。最后,《消防安装合同》约定“乙方已在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了可能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此类风险而引致的工作量增加、费用增加和其它可能的责任,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1)乙方填报的报价清单的工程量与有关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9)合同签订后政府规范、标准或要求等对本工程的技术图纸、质量要求有所修改所产生的费用”,该条约定涵盖了原告公司提出的存在“新图纸、新规范”的情形,依据该条约定,原告公司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增加等风险。综上,原告公司主张依据新图纸、新规范计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鉴定意见书不确定部分“部分主材、设备价格的调整”对应金额不予确认。
各方当事人均未对鉴定意见书中确定部分金额6840499.88元(已扣除2%管理费后的金额)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计算案涉工程价款为8176982.28元(6840499.88元/0.98+1035634.83元+161245.53元双轨双帘),依照合同约定扣除某有限公司2%管理费163539.65元,扣减原告公司及某有限公司认可已付工程款3933000元,尚欠工程款金额为4080442.63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某饭店项目(综合楼)工程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五方主体预验收工作,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日期为2021年11月。原告公司以案涉“消防工程竣工结算材料”显示时间2022年1月4日作为欠付工程款计息起算点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合同并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原告公司按照LPR四倍计息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计算2022年1月4日至款清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案涉消防安装合同并无合同约定,亦非原告公司主张权利的必要支出,本院对原告公司就律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案涉消防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公司向其合同相对方某有限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公司作为合法分包单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本院对原告公司关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公司作为分包单位,与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有限公司亦非法律规定的发包人,故原告公司主张向某有限公司、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080442.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安徽省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72元,依法减半收取35986元,由安徽省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082元,某有限公司负担18904元;鉴定费84900元,由安徽省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9903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449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交纳,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前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前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