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1民初2073号之二
原告:***,住所地:井陉县城建设
北路35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xxxxxxxxxxxx。
经营者:***,女,汉族,1968年12月12日生,邯郸
市永年县林洺关镇申庄村人,现住井陉县城建设北路35号,身份证号:1304291***********。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2025)冀0121民初20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井陉腾龙五金机电经销处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