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三亚佰佳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 被执行人:三亚佰佳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573920211),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风情小镇起步区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佰佳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佰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本院作出(2024)琼0271民初8355号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建四局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中建四局公司与三亚佰佳公司共同确认位于佳兆业海棠伴山工程结算总金额为156,531,693.63元,其中主体施工工程结算金额为154,631,211.05元,排洪渠工程结算金额1,900,482.58元。扣除已付工程款,三亚佰佳公司欠付排洪渠工程款1,296,130.48元,欠付主体施工工程款21,603,581.88元,合计为22,899,712.36元。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认三亚佰佳公司未付工程款22,899,712.36元、利息28万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保险费43988.09元,共计23453784.17元;付款约定:1.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中建四局公司支付1,700,000元;三亚佰佳公司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中建四局公司支付2,900,000元。中建四局公司按时足额收到上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解封已冻结的三亚佰佳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三亚佰佳公司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以银行转账或以房产抵债方式支付欠款8,711,463元,中建四局公司同意三亚佰佳公司优先以佳兆业海棠伴山5栋-1-802(房产金额2,893,634元)、佳兆业海棠伴山5栋-2-802(房产金额2,893,634元)、佳兆业海棠伴山5栋-1-801(房产金额2,924,195元)抵扣对应的欠款,中建四局公司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办理网签备案的相关材料提交至三亚佰佳公司。3.三亚佰佳公司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以银行转账或以房产抵债方式支付欠款2,893,634元,中建四局公司同意三亚佰佳公司优先以佳兆业海棠伴山5栋-3-801(房产金额2,893,634元)抵扣对应的欠款,若未能在2024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前述房产的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的,无论因何种原因,三亚佰佳公司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中建四局公司支付2,893,634元。4.三亚佰佳公司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中建四局公司支付剩余欠款7,248,687.17元。若三亚佰佳公司已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1.2.项之约定按时足额向中建四局公司支付完毕460万元,但中建四局公司逾期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三亚佰佳公司账户冻结的,则前述剩余欠款7,248,687.17元的支付时间亦相应顺延。5.三亚佰佳公司的每笔付款按照逾期利息、保全费、保函保险费、诉讼费、工程款的先后顺序予以抵偿对中建四局公司的欠款。质保金的返还:1.主体施工工程剩余结算金额的3%(即4,638,936.32元)为质保金,其中第一期质保期(质保金1,391,680.9元)于2024年10月18日届满,经双方确认不存在任何扣款,三亚佰佳公司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中建四局公司返还质保金1,391,680.9元,第二期质保金1,391,680.89元三亚佰佳公司应于2025年10月18日前返还;第三期质保金1,855,574.53元三亚佰佳公司应于2029年4月18日前返还。2.主体施工工程如需维修的,三亚佰佳公司应当在本调解协议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中建四局公司,中建四局公司未按时维修的,三亚佰佳公司有权聘请第三方代工维修,三亚佰佳公司聘请第三方代工维修的,三亚佰佳公司应向中建四局公司书面报送扣款明细及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代工合同、代工范围、代工费用及支付凭证),经中建四局公司确认后扣除相应数额的质保金。三亚佰佳公司未在质保期限届满前提供齐全的维修及扣款相应凭证的,质保期限届满后不得再向中建四局公司主张维修或扣款或要求承担任何费用。如质保金不足以扣除维修费的,中建四局公司应当在三亚佰佳公司书面通知后7日内足额向三亚佰佳公司支付补偿金。3.双方确认用于以房抵债的商品房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未因其他事由被查封、抵押、出售/限制出售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用于抵债的商品房应当共同办理以房抵债手续,中建四局公司有权指定第三方购买该商品房,双方应共同配合办理有关抵债手续。自该商品房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至中建四局公司或中建四局公司指定第三方购房人名下后,方可视为三亚佰佳公司已向中建四局公司支付完毕与该商品房购房款等值的欠款。双方一致确认,中建四局公司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签署《以房抵款协议》或购房合同但尚未办理完毕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的,不改变该部分金额的工程款性质,中建四局公司仍可依据施工合同要求三亚佰佳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若三亚佰佳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一时间节点足额支付欠款的,则视为全部欠款(不含质保金)提前到期,中建四局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双方已签署尚未办理完毕网签备案的《以房抵款协议》《认购书》以及相关购房合同(如有),并要求三亚佰佳公司立即偿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欠款,还有权要求三亚佰佳公司自2024年2月18日起以实际欠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向中建四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若三亚佰佳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任一时间节点足额支付欠款的自欠付之日起以实际欠付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中建四局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用225083.72元(中建四局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2541.86元,由三亚佰佳公司承担(三亚佰佳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中建四局公司支付112541.86元)。本院退还中建四局公司112541.8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三亚佰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另,本院查封了登记在三亚佰佳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佳兆业˙海棠伴山项目2#住宅楼2单元601房、7#住宅楼1单元601房、7#住宅楼1单元602房。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产处置条件不足,暂不处置。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的,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