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民终3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旺优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现代建筑部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海南旺优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现代建筑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9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上诉人海南旺优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7日内办理缴纳上诉费用事宜,但上诉人海南旺优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旺优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