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7458号
原告:海口伊梵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5636919XU,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国贸路港澳发展大厦5楼5C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与铜陵路交口中建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口伊梵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口伊梵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口伊梵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伊梵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