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速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淮南高新春申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民初4791号之一
原告:安徽速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与科学大道交叉口中瑞大厦科研楼A座5层A区76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D4T3UH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被告:淮南高新春申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泰康街与润水路交口高新区管委会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8PHKPR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敏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916号澳中财富中心一期2402-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KGG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速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高新春申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敏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速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速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速泽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速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