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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529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古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