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529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古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