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036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璟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与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