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通辉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通辉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民终165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保山市通辉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北段西侧农民街6-28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KNKUW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21年11月15日,保山市通辉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502民初6868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保山市通辉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保山市通辉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认为:2017年10月份,被上诉人将“保山工贸园区***(龙盛路-南大湾路)道路工程”中的沥青混凝土铺筑工程交由上诉人进行施工(包工包料)。上诉人依约完成了施工,且所铺筑的道路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但被上诉人未付清工程价款。2020年11月份,双方补签《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对施工的相关事实进行了确认。2021年2月9日,被上诉人出具《***》一份,承诺530255元工程款分两次付清(2020年春节前支付25万元。尾款待上诉人提供完整的质量检测及相关有效合格资料后,2021年3月31日前全部结清)。被上诉人出具***后,支付了25万元工程款。2021年9月5日,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保山市贸园区***道路工程热拌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报告》,仍未付清工程尾款。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但实际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上诉人提交的《***》明确载明在***道路工程项目中铺设沥青道路的相关内容,能够证实二者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上,一审法院案由认定错误,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但约定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名为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实为热拌混凝土买卖和施工合同,是因不动产建设引发的纠纷,涉及纠纷的道路位于隆阳区辖区内,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有专属管辖权。该院应当立案受理本案,一审法院案由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保山市通辉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1)(2021)云0502民初68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任 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