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新强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新强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特94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新强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2019年5月24日,本院收到乌鲁木齐新强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书。申请人乌鲁木齐新强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在我公司仅作为公司运维人员提供运维服务,工作地点、工作对象存在不确定性,其应聘时表示不希望打考勤,不接受公司制度管理,鉴于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我公司对***不存在缴纳社保事项,仲裁委裁决由我公司为***补缴社会保险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劳人仲字﹝2019﹞第276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乌鲁木齐新强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其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对***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并承担利息存有异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引发的争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范围,故乌鲁木齐新强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要求撤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劳人仲字 ﹝2019﹞第276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乌鲁木齐新强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