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2501民初137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璘
书记员燕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