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6民初32421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共计8215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5年5月15日为22980.34元);3、本案案件诉讼费、调查取证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3年4月1日向原告发出《广东某有限公司订货通知书》2份,向原告订货价值78244元的电力物资设备17套。被告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8日签收原告交付的全部物资。随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签署对账单,确认交付货值为82155元。由于原告已按照被告订单要求履行完毕交付义务,原告多次以书面形式及电话方式向被告提出支付货款的要求,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退还。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3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B23W04004号及B23W04005号订货通知单。订货通知单载明了订购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编号、数量、单价及总价,并约定:“收货单开具日期及发票收到日期二者中更迟的日期时点为确收之日,乙方在开具发票之日算起(以发票日期算),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原件以及相关正确的请款单据(请款单据按甲方要求提供)给到甲方,从确收之日起,甲方核对无后于4个月内支付该批全部货款”。
原告接收订单后,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8日交付了被告订购的货物。后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B23W04004-1号及B23W04005号订货通知单项下的实际供货金额为45908元和36247元(共计82155元)。
再查,原告起诉前,被告已有多起执行案件因无法执行而终本。
庭审中,原告确认案涉交易尚未开具发票。
以上事实,还有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215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订货通知单约定以收货单开具日期及发票收到日期二者中更迟的日期时点为确收之日,被告从确收之日起4个月内支付货款。庭审中原告确认案涉交易尚未开具发票。因此,原告要求从2023年4月21日起及其2023年5月8日起分别计收逾期付款利息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起诉前被告已有多起执行案件因无法执行而终本,如继续要求原告先开具发票,将不合理扩大原告损失,故本院认定案涉货款自本案应诉材料送达被告之日顺延4个月计算付款期限。本案应诉材料于2025年6月11日送达,故本院认定被告应于2025年10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则需另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订货通知单约定的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同时期一年期LPR的1.5倍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10月10日前,向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155元(如逾期支付,则从2025年10月10日起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LPR的1.5倍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274.41元,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926.94元。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