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

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与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14民初11260号 原告: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云南电力产业基地梁峰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亚广传媒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2023)云0114执19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公司”)与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视公司”)票据再追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晨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晨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2022)云0114民初3052号生效判决原告因连带债务关系代为被告承担的债务71520.43元;2.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浙江久控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久控公司)起诉广视公司、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博亿公司)和晨鸣公司,要求共同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各承担案件受理费的三分之一。浙江久控公司执行过程中,晨鸣公司代广视公司和重庆博亿公司履行了全部214561.30元债务。依据民法典,晨鸣公司因实际承担债务超过其份额,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某乙公司多次催告某甲公司偿还71520.43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甲公司偿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广视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本案案涉票据无法看出是原告进行清偿,案涉票据也并非足额清偿,且也未提供71520.43元被划扣支出的证明文件,原告无权主张款项。涉及执行费不属于法定追索权行使的范围,均系原告另案怠于履行票据责任和法院生效判决所产生的扩大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二、本案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清偿的71520.43元中,清偿的票面本金是多少,属于依法不应纳入可以再追索范围的执行费、诉讼费、利息是多少。因此,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均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晨鸣公司针对其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及实质要件,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在后文结合庭审查明事实综合予以评述。 被告广视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结合庭审查明情况,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案外人浙江久控公司因票据纠纷起诉本案原告晨鸣公司、本案被告广视公司以及重庆博亿公司,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114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晨鸣公司、重庆博亿公司、广视公司向浙江久控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对应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广视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01民终903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决。案外人浙江久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经法院强制扣划原告晨鸣公司名下账户214561.30元后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款中,涉及票据本金为20万元,利息为11489.3元。 案涉票据出票人为广视公司、收票人为重庆博亿公司、承兑人为广视公司,该票据连续背书转让为重庆博亿公司→晨鸣公司→东徽电气公司→勤广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久控公司。本案原告另案起诉重庆博亿公司后已判决。 本院认为,案涉纠纷系基于票据行为和票据法律关系产生,故本案案由应为票据再追索权纠纷。案涉汇票票据金额为20万元,被告广视公司系票据出票人,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原告晨鸣公司向浙江久控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对票据出票人即本案被告广视公司享有再追索权,现原告主张款项71520.43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票据再追索纠纷中,前一手诉讼等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在再追索纠纷中不应得到支持,该部分不属于票据法第71条规定的再追索可得到赔偿的范围。但具体金额应以票据本金及利息为准,故原告可主张款项为(200000+11489.3=211489.3元)÷3=70496.43元。被告广视公司答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保全费及实现债权费用未举证实际支出,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0496.43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元,由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