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

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与龙陵县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6672号 原告: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云南电力产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陵县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陵县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