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2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中段富华国际广场壹座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94184176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云南电力产业基地梁峰路3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566223684F。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2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68505704。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2民初33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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