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

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3民初245号 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桑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12780。 法定代表人:文学,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云南电力产业基地**路3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566223684F。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28日,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9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