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303民初3101号
原告: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路永业花园20#-1-1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润东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欣欣路南侧高等专业学校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建建设公司)与被告徐州润东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东瑞辰汽车销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东瑞辰汽车销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建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和消防改造工程款共1016129.34元,迟延付款违约金以1016129.34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自2020年6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合同协议书》,分别由原告承包被告徐州润东瑞辰雪佛兰店展厅升级改造工程和徐州润东瑞辰雪佛兰店消防泵房维修改造工程。两份协议都约定由原告自筹资金,工期为60日,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原告按约为被告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并未及时付款。2020年5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江苏中兴迅达工程管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确认徐州润东瑞辰雪佛兰店展厅升级改造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1481331.21元;徐州润东瑞辰雪佛兰店消防泵房维修改造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185635.78元,共计1666966.99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650837.65元,目前仍欠付原告工程款1016129.3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被告均未按时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润东瑞辰汽车销售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的工程结算书(明细)、现场签证单、签证清单结算书,等相关材料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建设工程已完成验收并且验收合格,也不能证明工程价款的统计过程和建设内容符合客观实际。故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仅以一份审核过程、内容不完整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主张被告给付巨额工程价款,实属有损被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1日,原告银建建设公司(承包人)与被告润东汽车销售公司(发包人)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承包徐州润东瑞辰雪佛兰店展厅升级改造工程和徐州润东瑞辰雪佛兰店消防泵房维修改造工程,约定:工程名称分别为徐州润东瑞辰雪佛兰店展厅升级改造工程和徐州润东瑞辰雪佛兰店消防泵房维修改造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天;工程合同价款分别为917856.73元、188000.93元;合同签订不付款,工程量完成50%付至合同造价的20%;工程全部完成付至合同总价的50%;经厂家业主的共同竣工验收合格且上交全部竣工资料及竣工审计经过三方确认盖章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余款一年内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防水工程保修期五年,其他工程保修期两年,如无质量问题,返还剩余的保修金……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涉案两项工程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已竣工。庭审中原告陈述涉案工程竣工时间为2018年12月底,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在2019年5月分,但未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据。
2020年5月28日,经被告方委托,江苏中兴迅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两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审核,并出具两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认徐州润东瑞辰雪佛兰店展厅升级改造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1481331.21元,徐州润东瑞辰雪佛兰店消防泵房维修改造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185635.78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徐州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被告润东瑞辰汽车销售公司(乙方)、原告银建建设公司(丙方)签订的《以车抵债协议》。该协议载明:一、……现乙方店面改造工程已完工并验收,按合同进度完成97%付工期工程款共计89.03210281万元。乙方已以车抵工程款14.703765万元,余款74.32833781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拥有的肆辆机动车交付于丙方,以抵偿乙方所欠丙方的债务一事达成如下约定,以兹各方共同信守。……第三条、抵工程款金额大写伍拾万叁仟捌佰元,用于抵偿乙方所欠丙方工程款债务5038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协议签订日期为2019年9月4日,因为当时还没有进行审计核算,故抵债的金额是按照合同中标价进行计算,以车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被告以车抵消工程款共计650837.65元。因被告未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遂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为被告施工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江苏中兴迅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涉案两项工程总结算金额分别为1481331.21元、185635.78元。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竣工审计经过三方确认盖章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余款一年内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7%,但根据《以车抵债协议》载明“现乙方店面改造工程已完成并验收,按合同进度完成97%付工期工程款……”,被告同意对案涉汽车展厅升级改造工程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7%,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认定,汽车展厅升级改造工程应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7%,为1436891.27元;消防泵房维修改造工程应付至合同价款的70%,为131600.65元。以上合计1568491.9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47037.65元、503800元(以车抵偿),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917654.27元。剩余未到期款项,原告可在付款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
关于违约金,本院确定以917654.2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润东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7654.27元及违约金(以917654.2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73元,由原告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973元,被告徐州润东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