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7084号
原告:南京某甲公司。
被告:南京某乙公司。
被告:某丙公司。
原告南京某甲公司与被告南京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南京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某乙公司向原告南京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3222347.42元及利息(以3222347.4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某丙公司在欠付被告南京某乙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南京某甲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发包人某丙公司与承包人南京某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南京某乙公司承包***装饰工程,合同暂定面积为18179平方米,暂定总价为14543200元。2017年,南京某甲公司与南京某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南京某甲公司承包武汉***工程,合同暂定总价款为6563000元,结算价款已本工程业主方最终审定价格下浮5%作为承包人最终承包价款,此工程价款已包含承包人所有费、税费一切费用。2017年6月,武汉***正式开业,案涉装饰工程实际投入使用。依据合同约定,案涉装饰工程结算价为8591523.6元,下浮5%后工程款为8161947.42元。南京某甲公司向南京某乙公司报送上述结算价后,其即向某丙公司报送结算审计材料,但是某丙公司至今未能予以恢复,结算工作停滞。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南京某乙公司已累计支付工程款4939600元。另外,经债务人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决定对南京某乙公司等25家企业实施预重整,并于2021年6月30日裁定进行重整,2021年9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南京某乙公司等25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4月14日,南京某乙公司裁定批准《南京某乙公司等25家企业重整计划》,并终止实质合并重整程序。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裁定受理了南京某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南京某甲公司向本院提起的案涉民事诉讼案件中所涉纠纷发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南京某乙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之前,故本案应由重整案件受理法院集中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2579元,退还原告南京某甲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