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770号
申请人: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某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XX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