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落笔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913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8759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径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径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落笔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31371371),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田独镇荔枝沟社区落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落笔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15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海南落笔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质保金3117532.4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3151107.81元(含3117532.49元,执行费33575.3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151107.81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3151107.81元中的3117532.49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33575.32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